首页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