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风险管理的流程及其有效性进行检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当定期对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风险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