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非现场监管的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对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开展非现场监管,并指导派出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六条 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为构建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管提供数据资料、政策解读等相关支持。 第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属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行业的区域性风险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八条 机构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和纵向的监管联动,积极推动实现监管信息的有效共享。 第九条 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共同构建高效、稳健的保险监管… 第十条 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分为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等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人员配置情况和履职回避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单家保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管分工到位、职责到人,定期对非现场监管人员进行培训、轮岗。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