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五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以及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形式向保险公司反馈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并提出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可以视情况选择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和监管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向社会公布,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推动保险公司及时认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