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信息收集和整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收集和整理 第十五条 监管机构应加强与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资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银保信公司、中保投资公司和上海保交所等行业机构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其工作成果,整理形成可用于非现场监管的信息。 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保单登记平台等行业信息基础设施,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大数据分析支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