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负责准备金评估工作,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精算意见,并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重大风险隐…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和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上述报…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所有公司或部分公司的准备金相关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要求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对准备金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审核。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回溯分析,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回溯分析结果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