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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第二十条 准备金评估方法、假设的调整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的,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机构审议。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准备金评估所需数据的质量管理,以保证所需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一致、有效。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评估信息系统,以保证准备金的评估流程被完整地记录、保存。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不得违规调整分支机构的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不直接经营业务的,不得在总公司本级留存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准备金信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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