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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基础数据的形成过程应通过IT系统进行完整的记录与保存,以保证承保、理赔、再保、费用、投资等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