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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信息名称及披露的具体地点(网站、报刊、媒体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应当定期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将于何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