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