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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财会人员发现公司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直至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报告:

保险责任准备金数据弄虚作假、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私设“小金库”;

总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要求财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

虚假承保、虚假批退、虚列费用、虚假理赔、虚假挂单等账实不符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

保险公司财会人员履行了上述制止、纠正和报告义务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