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财会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履历表(附件);
保险公司的任职决定;
财会部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离任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做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供离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单位说明材料的,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履历表(附件);
保险公司的任职决定;
财会部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离任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做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供离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单位说明材料的,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做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