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保险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