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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保险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