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
总公司管理层成员;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
总公司管理层成员;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