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或者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问题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

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

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