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