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