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