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