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人最近3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