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股权变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股权变更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