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变更名称;

发生合并、分立;

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