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本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在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资质、场所规范、许可证使用、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