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