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保险经营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保险经营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