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保险经营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保险经营 第四十七条 经中国保监会核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法定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农业保险; 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