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三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节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三节 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许可证,是指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发放、扣缴、收缴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三十二条 保险许可证如有丢失,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同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重新申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