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