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六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签名,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还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签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当由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分支机构签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