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2009年) 三、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2009年) 三、 三、 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 (一) 2009年5月10日前,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分别将各保险总公司(含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下同)以及各省级、各地市级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电子版形式(… (二) 普查表审核无误后,各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原电子版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报出… (三) 如发现普查数据有错漏,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公司反映,并由其总公司以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提出数据重报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保险… 修改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再次由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确认。 (四) 2009年5月15日前,各保险总公司应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