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自签订收购合并协议起之前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关系情形的视同关联方。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