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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