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医疗风险管控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医疗风险管控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卫生行政或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授权或联合工作模式下,结合大病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通过医疗巡查、驻院监督、病案评估及优化支付方式等措施,积极有效开展合理的医疗费用管控。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