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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下同)名单。

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可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