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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病保险业务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参与大病保险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