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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服务能力建设、大病保险方案设计、赔付核查、支付结算、客户服务、医疗行为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