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监管要求退出大病保险业务的行为。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