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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中标后,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与投保人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

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及合同签署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协议及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