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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病保险风险调节,是指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建立动态风险调节机制,采取合理方式,对大病保险经营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