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风险调节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建立动态风险调节机制,采取合理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依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与投保人协商调整下一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因当地基本医保政策调整或其他政策性因素导致的大病保险业务亏损,应由投保人进行相应补偿。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