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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

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合规培训情况;

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