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
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合规培训情况;
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