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7年)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员工新入司、晋升和转岗,应当接受合规培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