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7年)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总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合规人员。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专职的合规人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