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发展规划内容不符合行业规划和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公司予以调整。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发展规划工作的联系人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