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2013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分解计划和落实措施,报董事会和经理层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中的机构发展计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规划部门应当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日常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和经理层。 第二十七条 因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行业政策、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对发展规划做出调整的,由保险公司规划部门提出建议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每年末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建设情况对发展规划中的机构发展计划做出调整,并报保监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规划部门应该加强对年度任务的落实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公司经理层。 第三十条 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应在发展规划的年末和规划期末,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监事会应当在年度会议上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其成员公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定期评估,通过资本管理、人事任免、绩效考评等手段,对成员公司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集团整体发展…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