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专属机构相关要求,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