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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开业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