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自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自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