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条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