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